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动态 > 民国中校长的变革

民国中校长的变革

2011年09月14日 00:00:00 访问量:354
民国中校长的变革
  民国建立后,进行新的教育改革,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以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教育体制。就中学而言,教育部改监督为校长,从此有了“校长”这一称呼,并一直沿用至今。中学一般均于校长之下,设教务主任、训育主任及庶务会计等,然而政府对此并未作硬性划一规定。到民国建立时,政府对“负校务全责”的校长应具有什么样的资格,始终未作规定。校长的来源一般有:①议员或绅士;②教育行政人员,如省视学之类;③大学或高师毕业生;④中学教师。这些来源说明当时对校长素质并无一科学认识。中学管理上的无序一直沿续到民国《中学规程》之颁布。   
    《中学规程》第十一章教职员及学校行政中规定:1.中学设教导主任一人,协助校长处理教务训育事项,六学级以上之中学,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批准,得设教务训育主任各一人,协助校长分别处理教务训育事项,六学级以上之中学,得设事务主任一人,掌管教务及训育以外事项。2.中学设置训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一切指导学生的事务,并且要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校务会议,每月开一次教务会议、训育会议和事务会议。并且该规程第一次对校长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即可胜任校长之职:①经初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3.具有高级中学教员规定资格之一者;4.国内外大学本科、高师本科或专修科毕业者;5.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本科毕业者,具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6.与高级中学程度相当学校毕业后,曾任中学校教员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于所任教科确有研究成绩者;7.具有精炼技能者(专适用于劳作科教员)。   
    从上面对校长的资格规定来看,对于校长,首先注重的是其有无教师资格。这无疑受传统为师然后才能为“长”的看法的影响,对于校长是否具有管理能力并不看重。
编辑:张康德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朔州市朔城区第四中学校 特此声明。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第四中学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古北东街2号
北京网笑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