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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四中学校家长联系书

2011年11月23日 00:00:00 访问量:460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安全教育新格局,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家长联系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的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的责任。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家长联系书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证明学校有过错,按学校过错、当事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的大小,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①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设施设备无关,或者虽与学校设施设备有关,但学校的设施设备并无缺陷;②学校或教职工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伤害事故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④、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6、学生或者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学生或者监护人承担责任:    ,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③、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⑤、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7、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④、学生自杀、自伤的;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⑥、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8、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疾病出现意外的,且学校履行了职责,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

    9、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学校视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教职工不承担责任。

    10、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1、正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学校发现后,有义务通知家长(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

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

    12、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13、家长(监护人)要配合学校严禁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有杀伤力器物,由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14、学校严禁家长给学生带零花钱买吃零食、携带劣质食品,以防食物中毒或学生健康受到伤害,由此造成意外者,由家长(监护人)承担责任。

    15、学校严禁家长给学生携带学生不能服用的或过量的药品,由此造成意外者,由家长(监护人)承担责任。

    16、学校严禁学生携带不健康书籍和其它不该带的物品及进网吧下歌厅等,由此造成学生心理伤害者,由家长(监护人)承担责任。

    17、学校严禁家长租用“三无”车辆、拼装、报废车辆,非客运车辆或超载接送学生,由此造成意外后果者,由家长(监护人)承担责任。

    18、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安全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既未消除隐患,又无安全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家长(监护人)要教育学生不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游泳等,由此造成意外事故者,由家长(监护人)承担责任。

    20、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

    21、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22、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与受伤害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书面请求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学生自愿参加兴趣活动小组,如果人为损坏器材照价赔偿。活动时间之外安全责任自负。

24、我校的作息制度如下:夏季:上午:7:00——11:55 下午:2:50——7:10  秋季:上午7:00——11:55 下午:2:20——6:40 要求学生不得早于预备前20分钟到校,在此时间之前一切安全责任学生和家长自负。

    25、本联系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本联系书一式二份,学校、学生监护人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本联系书由四中学校解释。

     

甲    方:朔城区四中  (公章)        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田济才                    学生签字:        所在班级:

                                           

 

 

 二○一一 年九月十日

编辑:张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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